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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志愿者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团体的名称为中华志愿者协会,英文译名为CHINAVOLUNTEERSASSOCIATION,缩写为CVA。

第二条本协会是由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以及关心支持志愿服务事业的单位或组织自愿组成,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联合性、全国性、非营利性、公益性社会团体组织。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普及志愿理念、弘扬志愿精神,培育志愿文化,发展志愿服务事业,营造文明健康社会风尚、融洽和谐人际关系,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做出积极贡献。

本协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第四条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民政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同时接受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本协会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贯彻国家有关志愿服务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宣传志愿精神和志愿服务事业,提高社会公众的认识度和参与度;

(二)开展志愿者招募、注册工作,协助政府统筹开发、整合优化及有效配置志愿服务资源,完善社会志愿服务体系;

(三)开展志愿服务相关培训和专业督导,加强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能力建设;

(四)反映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的诉求,调处志愿服务活动中发生的纠纷,维护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的合法权益;

(五)组织开展志愿服务理论和实践问题研究,为制定志愿服务政策提供决策依据,开展志愿服务政策咨询,推动志愿服务立法相关工作;

(六)倡导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拓展志愿服务领域、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七)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开展对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的表彰活动;

(八)开展与国际及港、澳、台地区志愿服务组织的交流活动,推进国际项目合作。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协会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协会,成为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协会;

(三)从事或关心、支持志愿服务事业。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协会办事机构审核通过;

(三)由本协会办事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向本协会推荐会员;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的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声誉;

(三)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认真完成本协会安排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的,经本协会办事机构审查核实后,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视其严重程度,可予以警告、严重警告乃至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由单位会员、个人会员推选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本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本协会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本协会会费标准;

(五)决定本协会终止事宜;

(六)审议决定本协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民政部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并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每届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八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增补部分理事;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注销和更名;

(七)审议本协会的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讨论和决定本协会的重要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审议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会议形式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十一条本协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第十八条第(一)、(四)、(六)、(八)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1至2次会议,会议形式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十四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相关领域有一定造诣或有较大社会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及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办事机构,实行会长领导下的秘书长负责制。秘书长为专职,协助会长、副会长开展工作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报会长同意后聘任;

(三)聘用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

(四)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政府资助;

(三)社会捐赠;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第三十二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协会的资产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2011年4月26日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